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
标 题: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单位和居住区附属绿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并政办发〔2024〕7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单位和居住区附属绿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全市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管理质量,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品质,加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公园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等措施,重点解决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管理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绿化管护水平不高、侵占损毁绿地现象严重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全面发挥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的生态、景观、休憩和文化等综合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工作原则
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创新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新改建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管控力度
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对新改建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工业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绿化指标在下限执行基础上,适当提高指标进行约束性控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城六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县(市)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地率的监督管理。
2.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配套绿化指标审批建设项目,达不到《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的,不得批准;无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
3.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统一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筹用于绿化建设。
(二)强化新改建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1.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出台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技术规定,作为执行依据。
2.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设计方案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审定后方案及时推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加强新改建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建设过程管理
1.附属绿化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附属绿化工程招标时,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至少占总数的1/3,应明确“投标人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要求。施工企业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2.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附属绿化设计方案事中事后监管,从“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是否一致,是否按图施工”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各方主体责任信息公示牌永久公示,坚决避免出现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设计标准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侵占绿地行为。
3.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附属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质量监督手续。
4.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纳入综合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因季节等原因植物种植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组织附属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于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需设立绿地竣工平面图标牌、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落实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日常管护
1.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2.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养护常态考核和专项检查考评,并会同房产部门将考核结果纳入物业机构管理,提高附属绿化管理水平。
3.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大力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工作,探索园林化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相结合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单位、居住区创建积极性,争取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达到60%。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定期进行复查。复查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经复查不达标且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并在媒体予以公告。
4.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附属绿化指导服务。每年组织街道、社区、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人员开展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绿化养护技术技能等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组建区、街道绿化管护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单位、居住区做好病虫害防治、高大树木修剪等专业难度大的专项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单位、居住区推广应用病虫害生物防控、绿色防控,节能低耗植物筛选培育、智慧园林、绿化废弃物就近循环利用等新技术。鼓励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居住区建设开放式绿地,相邻小区相对集中布置绿地,建设共有公共活动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居住区开展绿荫停车场地补树工作,巩固绿化成果。鼓励临近主干道的单位实施临街绿地改造,对主干道临街围墙实施拆墙透绿,改造为透景或绿篱式围墙,内外种植乔木;不具备实施透景改造条件的实体围墙,统一改造为实体景观围墙,沿围墙内外侧种植攀援植物进行垂直绿化,有条件的在围墙内补种1—3排乔木,以达到内外见绿效果。
5.城六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摸清绿化不达标老旧企业、社区底数,每年各区分别选定5个老旧企业、5个老旧小区,增加植物配置,设置健身步道及康体设施,完善庭院绿地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五)加强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审管衔接
1.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状”“避让古树、大树”“损失最小化”“不属于改造建设范围内树木一株也不移”“区域绿化总量不减”原则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园林审批事项技术标准,作为审批原则、依据。
2.严格审批程序。因客观原因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砍伐、移植行道树20株以上或其他树木50株以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5000㎡以上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采取听证、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城市绿地的种类、数量听取公众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每砍伐一株树木,申请单位应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不少于15株胸径8㎝以上的同种类或同价值树木,或出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补栽。
3.优化审批流程。针对单位、居住区严重遮光、病虫害、死树危树,确需更新伐移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优化办事流程,制作便民手册,通过图文、动画等多种方式,为单位、居住区绿地管理主体提供政策指导。
4.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树木移植、砍伐、占用和临时占用等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加大依法治绿力度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情况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圈占侵占绿地、擅自截除主干、摘除树冠和砍伐树木、违反绿化方案施工等行为。落实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城乡管理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后,依法严格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单位或举报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工作。市园林局负责制定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整治和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管理,监督和指导绿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深入摸清底数、分析问题、分级分类指导、科学制定方案、积极推进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社区自筹资金为主、社会支援为辅、政府重点帮扶的立体资金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或以“无偿供苗”形式用于公益单位及资金困难单位、居住区绿化,彻底消灭绿化空白单位、居住区。探索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无物业、资金困难的单位、居住区绿化养护资金,提升养护水平。继续加大缺建绿地补偿费的查处和收缴力度,加强绿化配套金监管。加强对代征绿地管理,代征绿地可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鼓励吸纳民间资金投资园林公益事业,为广大市民和单位参加城市绿化开辟渠道。
(三)广泛宣传引导。借助网络媒体、宣传橱窗等载体,广泛开展绿化相关政策法规和科普宣传。倡导群众广泛参与单位、居住区绿化管护,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探索推广花友会、花园驿站、生态体验屋等多种形式的社区绿化技能培训或体验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居住区探索共建共管共享绿化模式,增强市民与自然融合发展、互动体验,不断提升广大居民建绿、护绿、赏绿、管绿的意识。
(四)严格督查管理。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和目标要求推进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查和情况通报。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本实施意见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