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3) 市政府令第89号 自2019-11-23起施行
(2019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1月23日市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平稳有序调整,确保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6件):
序号 | 名称 | 发布文号和施行时间 | 废止理由 |
1 | 太原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2003.7.1 | 上位法依据《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163号)已经废止。 |
2 | 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2005.11.1 |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失效;已出台新的规定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 |
3 | 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2005.11.1 | 该《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
4 |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07.5.1 |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已有具体规定。 |
5 | 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2008.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应规定,该《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
6 | 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2008.10.1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有相关规定,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适应我市广播电视工作现状。 |
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件):
(一)《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规章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第五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汾河景区重点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重点保护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3.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三)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捐赠款。”
4.第七条修改为“汾河景区的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选和论证。”
5.第十二条修改为“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汾河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发掘,实行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及其它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建设和管理责任。”
6.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破坏、毁损橡胶坝、壅水闸坝等防洪设施;”
7.删除第二十四条“汾河景区管理机构违反景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或由有关执法机关给予处罚。”
8.删除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外,对该规章中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将该规章其他条款中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