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档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24
来源: 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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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人社专发〔2024〕113号)精神,结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全市档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24年度全市档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由太原市档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3.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档案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求真务实。
(二)学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须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管理员满2年,即2022年底前任管理员。
3.具备中专学历,任管理员满4年,即2020年底前任管理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工资执行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应资格时间为准。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毕业或学位证书为准。学历认定一律以学信网可查信息为准,学信网不能查的学历以本人在校学习的原始学籍为准。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四)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应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五)学术技术条件
助理馆员评审,需提供1500字以上的工作总结。
(六)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人员,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各层级规定的任职年限,同时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七)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申报人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和公需课程要求。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包括党的二十大精神、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知识产权、日常安全教育、科技安全、科普知识和乡村振兴等相关内容的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四、档案系列初级职称的认定
档案系列初级职称的认定,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相关规定。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档案专业毕业生(不包含成人教育毕业生),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试用(见习)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并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管理员职称;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职称;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职称。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自主申报。申报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实行民主评议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相关审核人员要作出书面承诺,在《评审表》中实名签字。对评审标准条件、个人申报材料、单位评议意见等内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每个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
职称评审材料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送评委会。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人事代理机构、属地人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属地人社局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六、评审办法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采取专业能力考试评价,实行末位淘汰,淘汰率不低于10%。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推荐程序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存在异议的不得推荐。
(二)严肃申报纪律
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评审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及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351-4221280
太原市档案局0351-4030829
信件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太原市新建路81号太原市档案局
(四)及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预约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后退回。相关资料、表格,请登录tydazcps@163.com(密码:03514030829)下载。
收审材料时间:10月28日-11月8日(工作日)
报送地址:市委办公室档案工作科(市委院西楼127室)
联系电话:0351-4030297
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太原市档案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