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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咋收费 市民可在9月30日前提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9-25     
来源: 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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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展改革委9月24日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省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9月30日前,将相关建议以电子邮件反馈至sxsfgwsfc@163.com。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房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内容,以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提出拟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未计入产权面积的储藏间(地下室)、车位(库)面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

  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空置房认定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明确办理流程,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收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房管)部门提出拟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属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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