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事项处理流程(试行)
一、登记
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太原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他要见进行完备性审查,完备的,进行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
二、受理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资委职责权限范围的,按照国资委机关科室分工,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依次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交相关科室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资委职责权限范围的,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三、补正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科室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国资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四、征求意见
答复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受理科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书面理由告知第三方。
五、提出办理意见
受理科室根据申请事项内容,拟定办理意见。
六、报批
受理科室将拟定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并由战略规划科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七、送达
受理科室将书面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当面送达或申请人当面领取的,申请人须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无法当面送达的,可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送达,并电话通知申请人。
八、归档
送达后,受理科室应将答复意见书、送达通知书交办公室进行归档。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应将送达时间告知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