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有序应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突发事件,保障文物安全,最大程度减少文物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文物损坏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文物局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且危害文物安全的事件和需要采取应急处置予以应对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照文物突发事件的性质、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5.1 一般文物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文物突发事件;
(1)造成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消失,或造成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完全损毁或消失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 较大文物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文物突发事件:
(1)造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消失,
或造成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完全损毁或消失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 重大文物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文物突发事件:
(1)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消
失,或造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完全损毁或消失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 特别重大文物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文物突发事件:
(1)造成世界文化遗产地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消失,或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完全损毁或消失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太原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1 太原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文物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太原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文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制定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和总体方案;
(3)统筹协调全市文物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指导协调各类文物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4)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文物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和各类突发事件涉及文物的有关情况;
(5)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关于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6)表彰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先进事迹和人员,追究处理负有责任的人员。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制定、修订文物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组织文物突发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文物突发事件专项训练;
(5)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6)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协调文物突发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8)报告和发布文物突发事件信息;
(9)指导各县(市、区)文物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10)市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2.1.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新闻报道和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引导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参与行业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网信办:做好文物突发事件舆情监测、舆情分析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项目建设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组织实施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公安局:预防和打击文物犯罪,侦破文物刑事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侦查处理文物突发事件中的违法刑事案件。
市民政局:做好因文物突发事件受伤人员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应急资金的预算、落实、拨付、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在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预防文物突发事件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的文物单位污染事件。协助处置文物突发事件。
市住建局: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城乡管理局:配合有关单位对因市政工程违法违规作业造
成的文物损毁、破坏文物主体及构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协调做好发生和处置文物突发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文旅局:参与 A 级文物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组织、协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和转运;统计事件中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市退役军人局:参与行业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协调调动有关队伍、装备、资源参与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文物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文物安全信息接报工作,做好文物安全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和基层文物保护网络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应对文物突发事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园林局:参与行业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应急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 分级应对
市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及以上文物突发事件的主体,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应对本级行政区域一般文物突发事件。
各县(市、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文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文物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3 现场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文物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指挥长: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文物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市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七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应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3.2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文物局。
成员单位:公安、交通、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职责: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事件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协调、服务、督促各工作组工作,保障应急工作有序开展;负责现场指挥部各项救援工作决策和会商内容的书面记录;承办市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文物局。
成员单位: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事
发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机构。
职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开展技术研判,组织协调重要
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遇险人员的搜救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职
责:组织调配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参与事故受伤人员救治;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应急、公安、民政、财政、气象等部门。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极援物资和临时安置重要物资储名调技、紧急配送等相关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做好其他救援保障事项。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物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新闻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6)善后处置组牵头单位:市文物局。
成员单位:民政、财政、人社、事发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机构等。
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抚恤、理赔,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7)技术专家组牵头单位:市文物局。
职责:根据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调集文物行业有关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负责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文物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开展风险隐患信息采集,对辖区内风险点和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防控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隐患监测与研判
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机构依法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研判安全形势、消除文物安全风险隐患。当预判可能导致文物突发事件的风险出现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局报告。
4.2 风险预警
市、县(市、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文物突发事件和涉及文物的各类突发事件中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按照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按规定权限发布预警(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通过书面、通信网络、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各文物保护单位明确重点防护部位,加强本单位的文物安全监测监控。完善监测监控技术手段,完善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通讯设备,预留消防通道。及时把握文物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内部预警。
4.3 预警解除
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
(1)文物保护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发现疑似发生文物突发事件后,立即向事发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市直属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向市文物局报告。事发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文物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核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并指导事发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或事发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先期处置,持续跟踪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3)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单位名称,事件的简要经过,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及时补报。补报在初报基础上进行,增加事件处置进展、调查情况、应对措施等内容。文物突发事件涉密的,需规范定密,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等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报告。
(4)文物突发事件中涉及文物安全的信息接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先期处置
文物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
事发文物保护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市指挥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组织相应救援队伍,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先期处置包括:
(1)搜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文物安全,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对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涉及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5)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摄影、摄像,留存影像资料;
(6)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文物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5.3.2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响应、全面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并将事件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掌握事件现场动态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2)视情况派工作组协调指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效开展文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5.3.3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进行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调派文物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等赶赴事发地,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协调组织事发地开展抢救遇难、遇险人员工作,对文物采取现场临时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2)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分析研判文物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文物专家参与现场调查,听取并商定事件中的文物保护和抢救方案,做好突发事件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3)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文物保护和救援专业队伍参与救援。
(4)协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保障。
(5)加强对事件灾害波及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要关键基础设施的排查,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加强应急宣传报道,统一发布事件处量选物情况,并收集分析有关情况,做好舆论引导。
(7)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5.3.4 一级、二级响应
符合一级、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三级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机构的指挥,积极配合国家、省工作组落实相关救援工作。
5.4 响应结束
文物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指挥部按照相关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事发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继续跟踪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文物、应急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6.2 善后与恢复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文物突发事件的损失情况,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指导、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必要情况下,可对文物直接进行抢救、保护。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文物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畅通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7.2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文物应急指挥机构掌握本地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7.3 队伍保障
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主要由各文物保护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文物专家队伍和公安、消防、武警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县两级文物应急指挥机构与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
7.4 资金保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救援过程中的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变钟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经市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枪险救极、紧急医学救极援,调查评估及社会资源临时征用等费用。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祖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5 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教授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组织进行演练评估。
7.6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本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在文物突发事件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较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市人民政府要求修订;市文物局认为有其他修订情况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