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资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2 来源:市国资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共太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的公文是在实施领导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市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第七条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各类公文发文字号适用范围
(一)市国资委党委文件
并国资党委〔〕号:用于向市委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等;作出重要工作部署。
并国资党发〔〕号:公布市国资委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发市委文件;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布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批复下级党组织的请示等。
(二)市国资委文件
并国资发〔〕号:公布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向企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转发市政府和省国资委文件等。
并国资XX〔〕号(XX为发文代字,见附件1):用于向市政府和省国资委等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答复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报请审批的事项;作出重要工作部署等。
(三)市国资委党委函
并国资党委函〔〕号:用于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地方党组织、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通知有关事项。
(四)市国资委函
并国资函〔〕号:向市政府办公室和省国资委办公室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送议案办理意见,答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通知有关事项等。
(五)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并国资党办〔〕号:用于印发市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讲话;根据授权传达市国资委党委的批示;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部署有关工作;转发市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文件;机关内部通报等。
(六)市国资委办公室文件
并国资办〔〕号: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以办公室名义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部署有关工作;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和省国资委办公室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机关内部通报等。
(七)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
并国资党办函〔〕号: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通知党务会议等有关事项。
(八)市国资委办公室函
并国资办函〔〕号: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市国资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通知政务会议等有关事项。
(九)市国资委机关党委文件
并国资机关党〔〕号:用于印发机关党委向市直机关工委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各支部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有关事项等。
(十)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市国资委暂不具备签发涉密公文的权限,后续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调整权限的从其规定。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七)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行文,一般应当加盖所有发文机关的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排列在前;以行政机关名义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任免文件以市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其中信息公开属性必须标注,标注内容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市国资委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297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除市委、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向省国资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或授权;属于市国资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行文中涉及到市直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科室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七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批示性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九条 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背景、承办单位意见和建议,送委领导阅签应使用相应发文稿纸,起草(送签)公文的签批原稿应随正式装订公文(一式三份)一并运转和存档。
第二十条 机关各科室向委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使用“请示报告卡”(附件2),由主办科室负责人签字,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如内容涉及其他科室职能,应会签有关科室;“请示报告卡”由相关科室自行管理。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审核、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送我委的文件(含委领导及科室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公文),一律经办公室审核、登记、流转,各科室不得直接处理公文(市纪委监委的来文和其他部门主送市国资委科室的除外)。
(二)接收公文时,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对来文件数、时限要求进行确认,同时对是否应由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签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签收公文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签收特急公文应注明签收时间。
(三)签收的公文登记来文标题、文号、来文单位等主要要素后,呈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签批。
(四)收文办理分为办件和阅件。对主送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的需要答复、汇报、执行、处理和反馈结果的公文为办件,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按要求送相关委领导批示,委领导批示后,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按要求通知相关科室签收办理;对无办理事项、仅提供委领导和有关科室阅知的公文为阅件,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签批后,逐一送委领导和有关科室传阅,对委领导批示需传阅和有关科室跟进的文件,及时复印(涉密文件不得复印)交相关科室。
(五)送委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每月初汇总上月的办结情况。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六)各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报请委领导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科室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制、审核、签发、登记、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一)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转发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文件
1.对上级机关和其他平级机关的正式文件,经发文机关同意,可根据需要予以转发。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
2.下列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上级领导同志未公开的内部讲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三)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科室应报请委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向下行文。对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四)拟制公文中,主办科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发文卡片中明确公文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应同时注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文审核
(一)为保证公文质量,市国资委实行两级核稿制度,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进行合标性和参谋性审核,由战略规划科进行法律审核和公平性审核。
1.合标性和参谋性审核的重点是: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市国资委的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2.法律审核的重点是:文件制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否有违反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等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国资监管要求,是否符合市国资委职责定位;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关关系是否匹配,是否与现行文件相衔接,涉及的其他法律合规问题。
3.公平性审核的重点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是否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为加强发文必要性审核、进一步精简文件数量,合标性和参谋性审核原则上在分管领导审核前进行,经审核认定为不必发的文件,不再经分管领导审核。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与拟稿科室协商或请其修改。文稿如需进行较大修改的,应由拟稿科室按程序重新送签,核稿人员复核。
(三)对规范性文件,各科室应按照《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送交战略规划科进行法律审核和公平性审核,经市国资委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公文签发
(一)以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分别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或授权党委副书记)、市国资委主任签发。
(二)以市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或授权党委副书记)签发。
(三)以市国资委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主任签发。
(四)市国资委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经市国资委主要领导签发后,送其他部门会签。其他部门与市国资委的会签公文,由办公室登记并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送相关科室审核,核稿后送委领导签发。联合发文或会签公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科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重要事项由委主要领导出面与相关部门协商。
(五)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批请相关委领导核发或报请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或授权党委副书记)、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
(一)登记。公文印制前,应到办公室确定和登记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
(二)印制。公文印制时,文稿由起草科室负责校对,同时要确保印制好的文件无缺损,版头鲜明,套印准确,裁切整齐,无脏污、倒头、多页、缺页、错页等质量问题。
(三)用印。由起草科室送办公室用印。用印前印章管理员要检查原稿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印好的文种与原稿是否一致。加盖印章的公文数要与原稿标明的份数一致。会签文件经委领导签字后如需使用印模时,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并及时归还。除文件规定的发送份数外,印发的所有文件,均需一式三份连同底稿送办公室存档。
(四)发送。
1.各科室起草的公文(承办的会签文件),由起草文件的科室按规定封发。一般性公文材料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党委文件不得以平信方式邮寄。公文交接过程要严格登记交接手续。
2.除不宜公开或者涉及重大敏感事项不宜通过互联网渠道发送的,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统一交由办公室通过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政府OA)报送;向监管企业发文,原则通过市国资委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市国资委OA)发送。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设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同时设置保密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承办科室应将公文定稿、正本(含负责人讲话稿和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传阅文件传阅完毕后应退回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 归档范围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反映本机关的工作过程和情况,便于保管和使用。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文稿、资料(声像),由各承办科室及时收集。委领导及科室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会议资料,应及时交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九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市国资委党委或市国资委主办的,由国资委整理立卷;其他部门主办的,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国资委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条 办公室(档案室)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公文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定并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密码电报办结完毕后,应退回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或发文单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严格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存档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四条 以市国资委党委或市国资委名义制定的可公开文件,应当及时上网公布。
上网公布的市国资委党委或市国资委文件,在取消纸质文件前,以纸质文件为准,在纸质文件印制完成前,不得上网公布。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