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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太原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太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太原市人民政府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1.太原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3.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4.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5.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

  6.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全国统一刊号:CN14-1313/D,电子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邮政编码:030082。

  2. 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yuan.gov.cn)开设太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太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太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有栏目导航,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

  3、政务新媒体

  “我的太原”APP(应用商城下载)。

“我的太原”微信公众号。

  4、其他形式

  太原市档案馆、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均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C区101,查档电话:0351-2366977,查阅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其中,每周一、周五下午闭馆。

  (2)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层大厅政务公开专区;联系电话:0351-2377111;查询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太原市人民政府或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的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政府部门依据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申请人向相应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门具体职责可在其政府网站查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联系电话:0351-4030217(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邮政编码:03008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太原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申请表》请在太原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信息。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11、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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