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太原市应急管理专题”(https://www.taiyuan.gov.cn/tysyjglj)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的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与救灾领域的法律、法规;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与救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印发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通知、公告、公示。
4.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微信订阅号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太原市应急管理专题
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太原市应急管理专题(https://www.taiyuan.gov.cn/tysyjglj),公众可通过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微信订阅号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微信订阅号是本机关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公众可以微信搜索“太原市应急管理局”,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26号;
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51-7232133。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太原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信息。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并随申请附上有效身份证明,邮寄至“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为提高信函送达效率,建议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